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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注销公司股东不配合如何处理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424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在我国公司的注销不需要股东的配合,相关的法人进行办理就可以了。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公司的法人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对这里公司的注销和解散进行办理。如公司存在债务的,还应积极地清偿这类债务。

     

    一、公司注销一个股东不配合怎么办

    注销公司不会涉及到公司的股东的,法人出面就行了。法人不可以直接注销公司,两种解决方法: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什么情形下可以注销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公司注销清算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的法人在办理时,应积极的递交公司的材料,办理这类公司的注销。相关与公司存在债务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前与这类人员进行沟通,按照合同和相关的规定清偿自身的债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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