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说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缴税是以溢价部分为准,如果是平价或者亏损转让,那么就不需要缴纳税额。如果产生收益,那么还是需要缴纳的。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
1.原股东在税收优惠地新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其合伙人(LP/GP)。
2.在标的企业注册地,将原有股东所持股权,平价或按净资产价格转让至新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3.受让方收购有限合伙企业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支付股权转让费用至有限合伙企业账户。
4.有限合伙企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应部分地区可享受税收优惠,可能是核定征收,可能是财政补贴,如果是核定征收可按照10%应税所得率,缴纳3.5%的个人所得税,并且取得完税证明
5.最后注销有限合伙企业
等于将25%企业所得税或20%个人所得税,筹划为3.5%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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