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委托代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4号文件,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委托代征范围
委托代征范围由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本局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上报市局确定。委托人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三、代征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代征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四)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五)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四、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
代征单位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以下内容应进行公告:
(一)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二)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同时签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还应公告委托代开发票的种类、范围等内容。
五、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情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二)委托人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因代征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代征单位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委托人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六、委托人履行的职责
(一)审查代征单位资格,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
(二)确定委托代开发票的种类、数量、开具方式、开具行业、品目、单张开票限额、验旧缴销时限等,确定委托代征工作使用的票证种类、税款缴库和票款结报期限;
(三)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
(四)核定和调整代征单位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单位执行;
(五)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六)对代征单位的代征业务、代开发票业务及软件操作进行定期辅导和培训;(七)在规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单位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八)督促代征单位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了解被代征对象户籍变化等情况;
(九)其他管理职责。
七、代征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根据委托人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二)按照委托人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三)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四)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记录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五)代征单位代开发票的,应建立代开发票档案,将代开发票完整资料整理归档;
(六)在税款解缴期内向委托人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七)对拒绝代征单位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委托人;
(八)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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