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的涵盖范围。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 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 事业单位的人员(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 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在这类报酬中,工资和薪金的收入主体略有差异。 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工人)取得的收入称为工资,即 所谓“蓝领阶层”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公职人员)取得的收 入称为薪金,即所谓“白领阶层”所得。但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各国都从简便易行的角 度考虑,将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 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此外,还有一 些所得的发放也被视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例如,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 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 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个人取得的津贴、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
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 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 些项目包括:
(1) 独生子女补贴。
(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 品补贴。
(3) 托儿补助费。
(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 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 的误餐费。注意;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5) 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 收个人所得税。
(二)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内容如下:
1.设计,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定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2.装潢,指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
3.安装,指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 连的附属设施的装设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4.制图,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一定比例绘 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的业务。
5.化验,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
6.测试,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
7.医疗,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业务。
&法律,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
9.会计,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
10.咨询,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会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 解答、说明的业务。
11.讲学,指应邀(聘)进行讲课、作报告、介绍情况等业务。
12.翻译,指受托从事中、外语言或文字的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的业务。
13.审稿,指对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进行审查、核对的业务。
14.书画,指按客户要求,或自行从事书法、绘画、题词等业务。
15.雕刻,指代客镌刻图章、牌匾、碑、玉器、雕塑等业务。
16.影视,指应邀或应聘在电影、电视节目中出任演员,或担任导演、音响、化妆、 道具、制作、摄影等与拍摄影视节目有关的业务。
17.录音,指用录音器械代客录制各种音响带的业务,或者应邀演讲、演唱、采访而 被录音的服务。
1&录像,指用录像器械代客录制各种图像、节目的业务,或者应邀表演、采访被录 像的业务。
19.演岀,指参加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演出活动的业务。
20.表演,指从事杂技、体育、武术、健美、时装、气功以及其他技巧性表演活动的 业务。
21.广告,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招贴、路牌、橱窗、霓虹 灯、灯箱、墙面及其他载体,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 项,所做的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22.展览,指举办或参加书画展、影展、盆景展、邮展、个人收藏品展、花鸟虫鱼展 等各种展示活动的业务。
23.技术服务,指利用一技之长而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帮助的业务。
24.介绍服务,指介绍供求双方商谈,或者介绍产品、经营服务项目等服务的业务。
25.经纪服务,指经纪人通过居间介绍,促成各种交易和提供劳务等服务的业务。
26.代办服务,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各项事宜的业务。
27.其他劳务,指上述列举的26项劳务项目之外的各种劳务。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 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 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 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可能出现难以判定一项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属 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 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 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注意: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 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 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 人所得税。
(三)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将稿酬 所得独立划归一个征税项目,而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 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第一,它是一种依靠 较高智力创作的精神产品;第二,它具有普遍性;第三,它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 文明密切相关;第四,它的报酬相对偏低。因此,稿酬所得应当与一般劳务报酬相区别, 并给予适当优惠照顾。
(四)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 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 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对于专利权,许多国家只将提供他人使用取得的所得,列人 特许权使用费,而将转让专利权所得列为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我国没有开征资本利 得税,故将个人提供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所得,都列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
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即版权,是作者依法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个人提供或转让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 技术诀窍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 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 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 转租取得的所得。承包项目可分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各种承包。转包包括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例如,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或者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 驾驶员取得的收入,都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从事个体 出租车运营,包括: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 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注意: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 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 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项目的规定单 独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 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 按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应当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一定的比率派 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 称为红利。股息、红利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 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 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 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 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 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 个人所得税。
(A)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 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进行的财产转让主要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财产转让实际 上是一种买卖行为,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履行财产转让合同,形成财产买卖的法律关 系,使出让财产的个人从对方取得价款(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财产转让所得因其性质的特殊性,需要单独列举项目征税。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 得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股票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对 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 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 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 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 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参加各 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 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偶然所得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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