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适用是当前大家所关注的话题。国浩海关与税务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对当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省市疫情期间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并对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易发风险点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当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或预征率。
办理方式:申报即享受。
2.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主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5.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优惠。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政策。
享受主体: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以上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以上各项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9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对于2022年1月1日至2月27日期间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延缓缴纳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以上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以上各项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对于2022年2月28日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4.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5.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到100%。
享受主体: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个人所得税
1.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
享受主体: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3.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一经选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其他税费
1.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增值税。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单位。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农产品(6.860, 0.05, 0.73%)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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