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贯彻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创新,全面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化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一、条例修订过程
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2015年12月9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由原来的10章64条8000余字扩充至10章200条33000余字。
2016年4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创新,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广泛听取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基层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协会、生产经营企业、专家学者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达6000多条;会同世界卫生组织召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国际研讨会,广泛借鉴国际食品安全治理经验;针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多次进行实地调研和研讨论证;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共10章,208条,报送国务院,并于2016年11月19日将报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2017年8月14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G/SPS/N/CHN/1055号通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2019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经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有关部门根据常务会议的审议结果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2019年10月11日,第721号国务院令全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86条10000余字,自2019年12月1日实施。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最严厉的处罚,落实“处罚到人”
条例明确规定“处罚到人”。对具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单位处罚外,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
(二)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需要依法监管、重典治乱。2019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对食品、药品等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要拿出治本措施,对违法者用重典,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此,条例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严从重,旗帜鲜明的向社会传递了重拳打击各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强有力信号。
条例第67条第1款列举了“情节严重”的五种具体情形,包括:(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上述规定可操作性强,有利于规范统一执法,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处罚到人”,必须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管理制度、人员调配、投资方向、资金拨付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实质上影响甚至左右企业的行为。为此,条例突出强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同时,条例还明确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义务,要求其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相关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特殊食品监管。
条例的修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让人民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条例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现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为保证特定人群的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出厂产品进行逐批检验。增加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出厂检验记录义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当前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老百姓深恶痛绝。对此,条例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否则不得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
三、完善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一)强化食品安全素质教育。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二)强化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国务院食品监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三)明确举报奖励制度。国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些国家有食品企业“吹哨人”制度,我国近年来曝光的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举报人都是企业内部员工。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积极参与举报,条例规定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加大奖励力度。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举报人权益,条例再次强调应该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
保障食品安全,法治是根本。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密切联系,有利于创造公平、法治、诚信的市场环境,让各类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形成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媒体监督、法治保障的社会共治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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