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东满足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指的是法定资格和所限的人数双重意思。法定资格指的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規定的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規定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限制为两个以上50个以内。
(二)公司股东注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标准额度;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额度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额度有较高規定的,从其規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整体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公司所有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可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可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标准额度,其他部分由公司股东自公司成立当天起2年内缴足;在这当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所有公司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可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三)公司股东一同制订公司章程;
制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成立公司的关键环节,公司章程由所有出资人在自愿协商的前提上制订,经所有出资人同意,公司股东需要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敲章。
(四)有公司名称,创建满足有限责任公司前提条件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满足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規定外,还要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创建满足有限责任公司前提条件的组织机构,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满足《公司法》規定的前提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指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到二名监事、经理。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比较大的适用前者,反之适用后者。
(五)有公司住所。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地和必不可少的生产经营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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