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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注意的税务事项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545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近两年来,我国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很多了普惠性的税收政策,例如2021.4.1-2021.12.31,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减按1%征收率征收;2021.4.1-2022.12.31,对月销售额15万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但是马上就年底了,部分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就要到期,在没有新的政策文件出台,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可能就要恢复3%

 

年底最后一个月,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2021年的业务,发票尽量选择2021开具了,不要涉及跨年,后面一旦恢复3%的增值税,再想开1%就比较困难了。

2、如果增值税纳税义务确实发生在2021年,因跟客户未对好账等原因,未开发票。第四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定要报未开票收入,这样的话2022年可以补开1%发票。

3、近期签订合同,一定要考虑税率可能变化的因素,最好在合同上把这个问题提前说清楚。如果签订合同是1%,后期合同执行完是2022年,按纳税义务只能开3%,又是少不了跟客户扯皮。可以签订不含税合同,并按开票时候的适用税率加税款结算。

4、虽然可以提前开票,提前纳税,但是也不要盲目地提前开票,有些小规模纳税人自认为很聪明,把3%1%优惠用到极致,但是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不能超过500万,否则就会转为一般纳税人

而年底的税负压力同样也是企业头疼的问题,有真实的业务难以取得成本票或者是成本票不够的情况,都会导致账目利润虚高,企业所得税压力增大,最后实际到手利润缩水。在税务稽查的大环境下,违规操作肯定是行不通的,那么如何合理合法合规的减少税收压力呢?

 

两种情况来分别讨论:

一、公司自身属于高利润低成本的行业

利润设计、软件、咨询等行业,本身的成本大部分都是员工的高工资,但是产品所产生的利润非常高,严重缺少成本票,这种情况就可以利用,目前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核定征收政策来减少压力。

公司在有核定征收的税收园区内,成立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例如某某服务中心,承接公司真实缺少成本的服务业务。设计、技术、推广等,按照核定纳税,一般是按照服务行业利润率10%进行核定后,在按照五级累进制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在2.1%以内。

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1%征收,所以一家核定征收的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综合税率在3%左右,通过业务分流的模式,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也是广受欢迎的一项税收政策。

 

二、自然人委托代征

公司常常有和个人发生业务关系,但是个人无法提供成本票,例如外聘的技术人员、设计人员等,若是自然人到当地税务进行代开,一般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20%-40%缴纳税金,年初还要进行汇算清缴。若是公司拿不到成本票,同样会导致所得税压力增大。

自然人到有政策的地方税务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把自然人当做一个个体工商户,按照经营所得进行纳税,且可以享受当地的核定征收,直接核定个税为0.5%,增值税1%附加税0.06%,自然人就可以按照1.56%的综合税率在税务代征普票出来,品目基本没有限制,除了劳务、废旧物资、煤炭、钢铁、危险化学品外,基本上都可以核定个税进行委托代征,但是只能代征普票出来,不涉及到注册注销,不用汇算清缴,不需要本人到场,税务大厅出票,一票一完税,非常适合个人无法提供成本票以及继续汇拢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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