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岗位,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出资人的审批。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出资 人批准。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或单次不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担保权限。
第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出资人审批:
一、单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单次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管理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管理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财务管理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管理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出资 人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出资人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出资 人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出资人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出资人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管理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出资 人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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