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已认证专票发生错误不能作废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符合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只能在开票当月可作废,跨月不能作废,但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第二种电子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电子发票系统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第三种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有误不能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不能作废。
第四种增值税红字发票信息表不能作废
1、红字信息表错误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系统内还没有上传到税务局的话,则可以在系统内作废,重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表上传;红字发票信息表系统内已经上传到税务局的话,带上纸质《红字发票信息表》(系统内打印好加盖企业公章)、撤销红字发票信息表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
2、红字信息表没错,红字发票开错的。当月开错红字发票,当月发现,可在系统内作废重开。当月开错,下个月发现的,带上纸质《红字发票信息表》(系统内打印好加盖企业公章)、撤销红字发票信息表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然后重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表和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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