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众多的离岸金融中心和贸易自由港中,香港虽然成型较晚,但凭借优厚的政策条件和优越的地理位置,成功成为全球最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之一。然而,在香港的商业体系中,仍存在一个短板,即有限合伙企业。香港现行的有限合伙企业管理法律,最早可追溯至1912年,已经严重落后,无法满足现代商业行为(特别是私募基金)的要求。恰逢CRS协议和经济实质法案双双落实,给传统的离岸私募基金注册地(开曼、BVI群岛等)造成很大影响,于是香港政府在2019年启动有限合伙基金立法工作,并于2020年3月正式向立法会提交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希望能在2020年7月底之前通过该法案。由于CRS协议和国际“双反”(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要求,在香港成立有限合伙基金也需要遵守相应的合规法案。今天,辰信会计就为大家介绍,香港有限合伙基金需要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
香港作为世界知名的离岸金融中心,一直以来都受到各大经济强国的关注,这些关注,基本都来自于各种合规要求,如CRS协议、经济实质法案等等。相较于其他离岸金融中心,香港的合规程度要高得多。而拟推出的有限合伙基金,也必须遵守相应的CRS协议及“双反”规则。
在拟实行的《有限合伙基金条例》中,明确要求基金负责人必须采取有效的反洗钱措施,包括将每名合伙人的详细资料(必须穿透至实际控制人)、每名客户的详细资料、每笔交易的详细情况保存至有限合伙基金的注册地址处(或在注册处备案的其他地点)。
虽然为满足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要求,需要对合伙人、交易、客户资料进行保存和备案,但《有限合伙基金条例》也明确规定,不得将这些资料提供给公众查询,仅作为监管和执法机构的备查记录。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基金的注册登记信息,仍会被放入香港公司注册处网站,以供公众对其合法性进行查询,但有限合伙基金的合伙人名册,不会对公众开放,以保证私募基金的保密性。
同时,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也借鉴了开曼、BVI群岛的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保护条款,对私募基金的合伙人权益进行了保护。包括有限合伙人不对合伙基金中的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并且有限合伙人仅在出资额度范围内承担合伙基金的债务和责任等对投资人的保护措施。
从以上介绍不难看出,香港有限合伙基金虽然需要遵守较多的国际法规条例,但并不影响私募基金的保密性。由于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成立需要合乎资格的律师或律所准备相应文件,并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因此选择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企业服务提供商为您办理相关事项,就成为必然选择。而辰信会计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获得万余客户信任。能为您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公司及个人银行开户、离岸公司年审及审计报税、国内公司代记账报税、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让您全身心投入公司业务发展,再无后顾之忧。选择辰信,选择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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