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触了不少股权转让案例,发现在股权转让时,受让人注意了价格与原公司的可能风险等事项,但对个人股权转让时受让人存在的个税代扣代缴义务则常常疏于履行,而且一般在合同中也不会做出相应地约定。
如此操作,受让人存在被税务处罚的风险。
一、受让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逾期申报的风险
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点是有明确时间规定的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以上事项说明什么?
注意完税的时间点要求,不要整个交易还没完成,税的义务倒产生了,不及时完税则会受到相关的处罚。
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转让人强调自行缴纳,这并非不可以,但受让人要在合同履行完成时,看到完税单。
如可以预留相当于税款的金额,在转让人在约定的时间点内,未履行完税义务时,即先行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以上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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