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客服一:
    客服二:
    客服三:
    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总公司:东莞南城国际商会大厦308
    深圳公司:深圳龙华金銮时代大厦913
    莞城公司:莞城区广信大厦A座602室
    万江公司:万江区街道鑫源大厦302
    大岭山公司:大岭山镇上场路11号
    厚街公司:厚街镇莞太路时代大厦501
    虎门公司:虎门镇工贸大厦A座804室
    长安公司:长安镇名店大厦3楼310室
    松山湖公司:松山湖园区研发五路
    大朗公司:大朗镇大朗商会大厦401室
    常平公司:常平百司汇商务中心1507
    塘厦公司:塘厦环市西路广盈大厦706
    凤岗公司:凤岗镇凤岗商会大厦710室
    桥头公司:桥头莲城联合街一巷28号
    石排公司:石排向西大道嘉盛大厦701
    道滘公司:道滘镇大鱼沙新正街11号
    广州公司:广州南沙丰泽东路106号
    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和双方的义务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59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1、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根据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3、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6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委托人的业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应予以回避。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上一条: 广东省财务代理记账需要哪些材料
    下一条: 东莞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公司注册网 工商注册网 东莞公司注册 东莞注册公司网 香港公司注册 东莞代理记账 东莞代办执照 深圳注册公司 东莞集群注册 申请一般纳税人 东莞会计代理 注册公司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公司注册 | 税审报告 | 代理记账 | 审计报告 | 企业验资 | 申请一般纳税人 | 企业增资 | 财税咨询 | 注册香港公司
    © 辰信会计网   www.4006668052.com   版权所有 禁止转载  广东辰企易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总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国际商会大厦308 © 
    ©  辰信会计管家    辰信集群注册  辰信商标代理    辰企易办企服  粤ICP备2021109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