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拟对公司进行增资时,会与原股东、公司就增资方案、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公司治理以及公司经营等事项进行协商,并作为增资合同的重要内容。因此,增资合同是进行增资活动所需的基本法律文件,且其具有准章程的法律效力。本文主要研究作为增资合同应具备何种条款,方是一份较为完善的增资合同,以及哪些条款应作为增资合同的核心条款。除另有说明外,本文所称增资合同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而签署的相关增资合同。
一份较为完整的增资合同可以分为核心条款及通用条款,核心条款一般是根据各方的协商、交易的诉求等因素而对某些特殊事项进行的约定,如基准日、增资方案、交割、反稀释条款、公司治理等。通用条款是增资合同的常规条款,在实践中,也是被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广泛认可的条款,如协议签署方、定义及解释、各方的陈述与保证、保密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违约条款、合同解除条款、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以及生效条款等。
一、增资合同的通用条款
1、合同签署方条款
增资合同的签署主体一般有两种模式可选,一种模式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作为签署主体;一种模式是投资方、目标公司原股东以及目标公司作为签署主体。不同的模式,在增资合同中需要做不同的设计,而且内容也有所不同。
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增资合同的签署主体仅是投资方和目标公司,那么,我们一般会建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签署股东协议,对投资方享有的特殊权利作出约定。
2、定义和解释条款
定义条款是对增资合同中出现的术语进行定义,以实现增资合同表述的简单化、准确化。定义条款并没有特殊的要求和格式,一般是按照各自的书写习惯。虽然定义条款没有特殊的要求,但应注意的是在增资合同中使用定义的术语时,前后需要保持一致。
解释条款是对增资合同中特殊词语比如以上、以下等是否包括本数作出解释,以避免合同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
3、各方的陈述与保证条款
商业活动注重效率,商业活动主体,特别是企业法人在从事商业活动时,相对方不可能仔细的核查该商业主体是否有权从事该商业活动。同样,在增资活动中,被投资方不可能仔细核查投资方是否有权限从事投资活动、签署投资文件,因此,需要在增资合同中明确其有权限从事该等投资活动。
一般的,投资方在对被投资方进行投资前,会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投资方进行调查(关于股权投资流程详见本公众号上一篇文章)。尽管中介机构对法律或者财务较为专业,但很多结论是依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得出的,因此,一旦被投资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则会影响投资方作出的商业判断。所以,在增资合同中,投资方会要求被投资方就其债权债务、诉讼、经营等内容作出承诺和保证。
基于上述分析,各方的陈述与保证条款虽然是增资合同的常规条款,但该部分内容也是增资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4、保密条款
在进行增资活动的过程中,投资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或多或少会接触到被投资方的商业秘密,且部分投资方也不希望本次投资的条款被外界所知悉,因此,合同双方为了相关信息不被未经许可的任何第三人知悉,通常会选择要求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增资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一般的,被投资方或委托方会与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会在增资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通常一个完整的保密条款包括保密主体、保密范围、保密方式和保密期限。
5、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在实务操作中,不可抗力条款一般包括如下内容:a.不可抗力的定义及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其范围;b.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即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c.发生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分配;d.减损规则,即合同一方当事人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后,应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e.不可抗力结束后的继续履行合同。
6、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是增资合同中比较重要的条款之一,因为合同的主要内容基本可以概括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增资合同也不例外。但在实务操作中,多数人没有对违约责任条款作出足够的重视,导致违约责任条款简单,没有可执行性。
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条款主要包括违约行为的表现、违约责任以及违约赔偿限制。在这里主要对违约赔偿限制作出说明,该条款对合同双方均有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即合同一方当事人不会因为违约而导致公司破产或超出预期的损失。实践中对赔偿限制比较常见的约定有不可抗力的损失免责以及间接损失免责。
7、合同的解除条款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法定解除的情形,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以避免陷入被动。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解除条款包括解除的事件、解除的通知、解除的法律后果。
8、合同的生效条款
关于合同的生效条款主要作出以下提示:“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的表述并非同一个意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的表述,合同的生效并不需要满足签字+盖章的条件,案例详见(2013)民申字第72号;而“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的表述,合同生效需要满足代表人签字+盖章,案例详见(2018)京民再41号。
虽然《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但为了避免产生争议,建议明确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条款示范: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适用于自然人主体)或盖章(适用于非自然人主体)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经签署方签署,便对签署方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未签署本合同不影响本合同对签署方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条款并没有固定内容,即便是通用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也完全根据当事人的需求进行调整和设计,增资合同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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