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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流程和详细的材料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656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一、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整个流程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并且办理注销业务须进行清算

     

      1、注销登记申请书(需要成员签字)

      2、清算小组报告书

      3、接受资产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5.销毁印章、上交财务凭证;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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