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司车辆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品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车辆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车辆的申购、维修及其费用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 车辆的日常保养
第四条 公司车辆由驾驶员负责车辆的保养维修,综合管理部予以协助,并定期检查车辆保养情况。
第三章 安全行车注意事项
第五条 车辆使用人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行车。
第四章 车辆的维修
第八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需确定车辆管理员(兼职),负责车辆维修保养的管理、费用的核查登记工作,并对车辆建立保养维修记录档案。
第九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
1、公司车辆要求统一在集团公司定点修理厂维修。定点修理厂因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维修的,经本公司综合管理部同意后可送相应的特约维修站维修。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到非定点单位维修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2、车辆需进行维修保养的,应由驾驶员或使用人填写《汽车维修保养申请单》,交车辆管理员初审,综合管理部经理签署意见,公司总经理审批。再由经办人凭审批后的《申请单》到指定修理厂家进行保养维修;情况紧急的可事先电话征得本公司综合管理部同意,事后再补办手续。
3、车辆因公在外地遇车辆故障、急需在外维修的须事先征得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维修后将汽车维修清单、交款发票等交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或车辆管理员)审核登记,同意后按财务规定办理修理费报销手续(交通事故除外)。人为造成车辆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自理。
第十条 车辆在定点修理厂维修后,驾驶人员必须在《修理(加工)用料清单》上签字认可,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每月一次对照《汽车维修申请单》,对公司定点修理厂的《修理(加工)用料清单》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再申请支付维修费用,随附经审核确认的《修理(加工)用料清单》及《汽车维修申请单》,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和车辆的责任人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保养,尤其在夏季高温时期,确保车况良好。各类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须送修理厂进行一级保养。
第五章 车辆的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车辆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参保,必须参保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如需增加险种的,由驾驶人提出申请,交公司综合管理部,逐级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报销程序:费用按实报销;由车辆使用人填具报销单,财务管理部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六章 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为公司车辆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车辆的年检年审、养路费购买、保养维修、保险、事故处理等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指定的车辆管理人员负责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车辆装潢由使用人事先提出申请,经董事长审核批准。车辆装潢经批准后由公司指定的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司公务车的,须填写《出车申请单》,经用车部门经理认可,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后,统一调度。
第十八条 车辆的借用:
1、公司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不得将车辆交给非本公司人员驾驶。确因工作需要需外借给外单位或相关人员的,应办理借用手续,并签署《车辆交接单》,说明借用车辆的时间、用途、前往目的地等内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2、外单位或相关人员借用车辆离开本市的,原则上不同意借给。特殊情况,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并要求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3、车辆借用人应做好车辆清洁工作,按时归还车辆,并做好车辆的交接、检查。
第十九条 车辆使用人行车时,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凡违章造成交通处罚的费用应自行缴纳,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车辆使用人都应爱惜车辆,妥善保管,禁止停放在无人看管的不安全停车点,若因违反规定造成车辆被盗、被损的,一切损失均由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车辆应保持整洁卫生,综合管理部应指定专人作不定期检查,凡发生车辆不洁连续二次不合格的,将处以200元罚款;逢公司集体庆典活动,若发现车辆不洁,影响公司形象,每发现一次处罚200元;处罚三次(不含三次)以上取消驾驶公司车辆的资格。
第七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车辆台帐,准确记录购置时间、地点、车辆价值、颜色、型号、发动机号码、排量、车架号码、发票号码、调配的时间、使用人等。
第二十三条 车辆配置后,综合管理部应进行验证、登记,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备用钥匙,建立专门档案。车辆领用手续必须齐备、规范。
第二十四条 使用人因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或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的,应将车辆交公司车辆管理员审验后归还公司。
第二十五条 车辆交接时需填写车辆交接表,交回的车辆应保持性能完好,无破损。如有损坏,车辆使用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具体根据车辆破损程度、造成原因等,由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对需要报废的车辆,应办理相应报批手续,做好财务核销等工作。
第八章 事故处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定而被罚款,或未经许可将车辆私自借于他人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车辆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车辆在行驶时发生事故(包括小区道路、村道等),需第一时间向交警报案,并应及时报告公司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损失原则上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各公司应采取批评、警告、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有权收回车辆;屡教不改的,或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取消驾驶公司车辆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因违规操作而造成车辆故障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司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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