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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主要类别介绍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653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随着内地市场的开放和发展,加之全民创业、万众创新口号的提出,内地新创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为扶持国内企业的发展,并引导企业的资金流向,国家制定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从税务减负方面助力企业发展,引导企业投资资金流向。但由于免征企业免征所得税收入的类别并未完全普及,因此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主要类别,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税收作为国家收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受到国家的重视。同时,税收还是调节市场活力、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重要工具。在全球各地政府的税务实践中,对于国家着力发展的产业、社会再生产和再投资、社会公益性事业等,都能够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内地政府也同样制定优惠政策,对一些特别类型的企业收入免征所得税。

    1国债利息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项明确说明: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执行规定为: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部分企业间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相关法律规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符合规定要求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规定,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一条规定,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6、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内地对企业收入免征所得税的项目把控较为严格,并且明确了社会资金公益性投资、再生产和再投资以及国家债权投资的资金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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