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对于公司财务具有检查、监督、建议、质询等职权。因此,从公司法角度定位公司监事和监事会本质上是一个检查和监督机关。尽管在公司法中对设立公司监事的要求和职责等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公司运作实践中,公司监事是被边缘化的角色,经营有公司总经理等负责,决策有公司股东和董事负责,监事作为监督机关却难有实质性权利,导致监事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公司重要决策和实际经营。那监事到底可以做什么,真的是公司的“花瓶”吗?从公司法角度,监事到底可以做哪些事情?由于公司法没有对监事如何执行监督和检查的职权进行详细的规定,所以,公司监事和监事会的定位大大弱化。具体来说,关于监事和监事会的职权涉及以下几个权利边界问题:
一、公司监事有哪些法定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因此,监事的职权主要包括财务监督权、经营活动监督权、提案权、代表诉讼权和召集股东会等。
二、监事或监事会是否有公司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因此,股东的知情权限于股东, 监事对于公司财务具有检查、监督、建议、质询等职权,主要通过公司内部机制与管理制度在内部履职过程中实现,并非当有相当于股东的知情权。因此,公司的监事或者监事没有类似股东的知情权。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公司法对于监事的所谓财务监督权等知情权大大弱化于股东的知情权。
基于此,公司法规定的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也仅仅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在行使公司财务职权受阻的情况下,监事也不能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出行使检查公司财务之诉。
三、监事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以下规定可以看出,针对董事、高管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由符合公司法条件的股东向监事或者监事会书面提出请求,监事才可以提起诉讼。监事不能直接起诉,必须依赖符合条件的股东启动程序,才代表公司提起诉讼;针对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也依然不能直接起诉,必须依赖符合条件的股东启动程序。
由此可见,监事不能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必须依赖符合条件的股东请求,才能启动股东代表诉讼程序。这也就大大限制了监事监督权的行使。
四、监事是否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
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监事是否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明确规定,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公司监事可以直接提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这实际上增加公司监事的权利,即如果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监事可以直接起诉。很多公司监事并不知道此项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授予监事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的权利,有助于积极纠正公司的瑕疵决议。
五、监事或监事会是否可以直接罢免董事或经理?
根据公司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因此,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监事或监事会不可以直接罢免董事或经理,只能提出罢免的建议,直接更换董事或经理的权利,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侧面反映了,公司监事的罢免权利其实很弱,仅仅有建议的权利。最近有客户问到这个问题,在此一并说明一下。
六、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中国公司法视野下的监事,尽管明确规定为公司的内部监察机构,但 实务中监事或者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却往往很难发挥监督的作用。一方面是由于本身公司法赋予的权利就比较有限,导致监事本间的监管力度就不强;另一方面是公司法缺少对监事行使已有权利的保障机制,包括费用承担、程序支持、救济途径等,导致目前公司监事制度本质上就是“花瓶”,很大程度上是中国某一些学者在制定公司法时的“傻白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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