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8月24日正式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对于条例的规定,以下四个问题,需要重点予以关注。
一、自然人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自然人不办理执照,是否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实务中一直是一个很令人困惑的问题。
按照条例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未经登记的,均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就可以直接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一)个人提供线上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对于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便民劳务或小额零星交易,只要不属于必须办理行政许可的,就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但是,便民劳务包括哪些?小额零星的标准如何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施行后,一直是实务中很困惑的问题。
2021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该办法对个人通过网络提供便民劳务及小额零星的标准进行了规范。
便民劳务活动包括: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小额零星的界定标准:个人从事(无需办理行政许可的)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
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即便没有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通过线上交易取得的收入也属于生产经营所得,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提供线下交易
1、货物交易
如果个人不是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活动,而是以摊贩的形式在线下从事经营活动,是否也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呢?
条例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主动权交给各地,是否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如何登记,由各地结合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2、服务交易
如果个人在线下为他人提供咨询等服务业务,是否也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呢?
该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个人提供了劳务服务,不是经营服务。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网络经营场所如何界定
正常情况下,设立一家市场主体需要有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对于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自然人经营者,不符合上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需设立市场主体的情形,在设立市场主体(如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时,经营场所该怎么确定?
难道必须要额外支付一个所谓的“地址费”,才能取得营业执照吗?
条例对此做了非常人性化的规定。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这个规定,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自然人经营者在注册市场主体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允许用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前提是自然人经营者!如果经营者本身就是一个市场主体(如公司等),从事电子商务需要再设立一个新的市场主体时,就不能用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实际操作时,网络经营场所如何界定?是否提供一个网络链接或IP地址就可以?
这个还需要市场监管总局在后续的操作办法中进行明确。
三、什么情况下允许歇业
歇业政策是条例中不同于以往的一个全新制度设计。让很多市场经营主体在面临特殊困境时多了一个新选择。
但是,对于歇业的把握,也不能随性而为。
(一)歇业的条件
歇业的前提是发生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而不是投资人协商后“想歇就歇”。
发生了上述事件也不必然导致市场主体一定能歇业,而是事件给市场主体造成经营困难。这种情形下,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其他禁止性规定,市场主体才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最长不超过3年)歇业。
当然,这里的经营困难在实务中该如何界定?还需要等后续的具体实施办法予以明确。
(二)歇业前需要办理的事项
如果市场主体确定要歇业,需要提前办好两件事情。
1、劳动关系处理。按照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通常情况,协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是否离职,是否给予离职补偿;如果不离职,在歇业期间是否支付工资,社保如何缴纳等等。
当发生需要歇业的事件,通常办理离职的情形会比较多。如果市场主体以歇业为由,不给员工支付离职补偿金,是否合理呢?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种情形并不会导致市场主体可以免于支付补偿金。这也是市场主体需要慎重考虑的。
另外,如果协商一致,市场主体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协议,无论员工是否办理离职,都要将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
2、办理备案。按照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如果开展经营活动,将被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简易注销
条例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将市场主体的简易注销情形予以明确,为市场主体的快速退出提供了法制保障。让市场主体真正实现“高高兴兴来,轻轻松松去”。
按照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1、没有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
2、没有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3、不属于依法须经批准才能注销的市场主体;
4、不属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
5、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个体户除外)符合简易程序注销的情形,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注:不是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注:包括但不限于税务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如果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则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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