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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办公室工作制度印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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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印章和介绍信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印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 印信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印章的主要种类

    (一) 公司印章

    (二) 合同专用章

    (三) 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 销售合同专用章

    (五) 财务专用章

    (六) 各部门印章

    (七) 其它因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介绍信,是指公司对外统一使用的介绍信。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公司印章主要用于以公司名义签发的各类文件、通知、信函,以及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各种报表和其他文书;

    ()合同专用章主要用于以公司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类协议和合同;

    ()法定代表人印章主要用于需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各类报表、票据和其他文书;

    ()销售合同专用章主要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各类财务票据、凭证和报表;

    ()部门印章主要用于以部门名义签发的各类文书;

    第七条 公司介绍信主要用于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工作联系。

    第三章 印信的管理

    第八条 印信的制作或购买

    ()印章的制作:因工作需要须刻制印章的,由综合管理部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到指定店家刻制。

    ()介绍信的制作或购买:因工作需要须印制或购买统一格式介绍信的,由综合管理部报董事长批准,到指定厂家印制,或到指定店家购买。

    第九条 印章的登记

    ()所有印章都必须由综合管理部在《印章登记本》上逐一登记,并在《印模一览表》上留存印模;

    ()各部门领用属于本部门保管的印章时,应在《印章登记本》上登记;

    ()每次用印,应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备查,登记内容为用印日期、事由、经办人、批准人、用印数等。

    第十条 印信的保管

    ()综合管理部负责保管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由各部门(机构)保管以外的各类印章、公司介绍信;

    () 财务管理部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 各部门负责保管本部门印章;

    () 所有印章和介绍信必须由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 印信的使用

    ()印章的使用

    1.凡涉及公司对外投资、合作协议、土地协议、银行担保等重大事项的用印,须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字同意或凭协议、合同上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方可用印,具体经办人须在《印章使用申请单》上签字,用印的文件资料须留有正本存档。

    2.凡公司事务性的文件资料用印,须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拟稿纸或《印章使用申请单》上签字,用印的文件资料须留有正本存档。

    3.财务票据、凭证、报表及款项支付用印,须经财务管理部会计审核,由出纳盖上财务专用章,然后由会计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

    4.部门的文书资料用印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介绍信的使用

    开具公司介绍信,须经综合管理部经理或经办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事项须经总裁或以上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印章的外带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外出,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外出的,须经董事长书面批准。外带期间,必须由专人保管;用毕,须及时归还。

    第十三条 印章的失少

    发现印章失少,保管人应立即向综合管理部报告,综合管理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登报声明作废;必要时应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十四条 印信的封存和销毁

    ()因机构变动、名称更改、印章磨损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和介绍信,应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封存。

    ()一般情况下,封存5年后报董事长批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销毁。

    第十五条 使用过的用印登记本和介绍信存根,于次年3月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印信管理人员应遵守纪律,注意保密,严格按规定使用印章和介绍信。

    第十七条 印章和介绍信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或其他安全的地方,每次用印或开具介绍信完毕,应立即放回原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应由出纳和会计分别保管。

    第十八条 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便笺上加盖各类印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批准之日起施行。

    印章登记表

    印章名称

    领用部门

    领用人

    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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