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需要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1)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34条)注意,优先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
(2)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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