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二)筹设批准书。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除第(二)项以外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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