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指南”-“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中进行下载)
2.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
不动产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
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复印件1份。
(2)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经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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