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客服一:
    客服二:
    客服三:
    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总公司:东莞南城国际商会大厦308
    深圳公司:深圳龙华金銮时代大厦913
    莞城公司:莞城区广信大厦A座602室
    万江公司:万江区街道鑫源大厦302
    大岭山公司:大岭山镇上场路11号
    厚街公司:厚街镇莞太路时代大厦501
    虎门公司:虎门镇工贸大厦A座804室
    长安公司:长安镇名店大厦3楼310室
    松山湖公司:松山湖园区研发五路
    大朗公司:大朗镇大朗商会大厦401室
    常平公司:常平百司汇商务中心1507
    塘厦公司:塘厦环市西路广盈大厦706
    凤岗公司:凤岗镇凤岗商会大厦710室
    桥头公司:桥头莲城联合街一巷28号
    石排公司:石排向西大道嘉盛大厦701
    道滘公司:道滘镇大鱼沙新正街11号
    广州公司:广州南沙丰泽东路106号
    东莞市辅导期纳税人知识归纳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82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公司被税局纳入辅导期管理是每个人都不愿看到的情形,此时要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来执行,这样才能回归到正常纳税人状态。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辅导期纳税人的管理都有哪些规定。

     

    一、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辅导期纳税人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辅导期纳税人只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存在辅导期纳税人的,因为辅导期纳税人的就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提出的。究其历史原因是辅导期概念提出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还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虽然后期放开了一部分小规模行业自开专票,但辅导期的范围一直没有延伸。至于明年21号之后小规模全面放开自开专票之后辅导期管理办法会不会改就另说了。

    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认定辅导期管理的有一下两种情况:

    (一)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骗取出口退税的;

      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从何时开始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六条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限是多长?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第五条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四、辅导期纳税人购买专用发票一次可买多少?能用多大限额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或退还?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六、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后,税务机关将如何管理?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上一条: 东莞辰信会计带你了解“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下一条: 东莞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工商年检需要哪些材料
     
     
    公司注册网 工商注册网 东莞公司注册 东莞注册公司网 香港公司注册 东莞代理记账 东莞代办执照 深圳注册公司 东莞集群注册 申请一般纳税人 东莞会计代理 注册公司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公司注册 | 税审报告 | 代理记账 | 审计报告 | 企业验资 | 申请一般纳税人 | 企业增资 | 财税咨询 | 注册香港公司
    © 辰信会计网   www.4006668052.com   版权所有 禁止转载  广东辰企易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总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国际商会大厦308 © 
    ©  辰信会计管家    辰信集群注册  辰信商标代理    辰企易办企服  粤ICP备2021109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