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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新政解读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889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3号)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进行抵扣操作又做出了新规,将于202021日起施行,应当引起进出口企业的高度重视。

    主要的变化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不再是所有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都需要稽核比对。

    3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情况下海关缴款书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只要在发票平台上勾选认证就可以了,不需要申请稽核比对;只有两种例外的情况下需要稽核比对:一是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只有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时候,才需要上传海关缴款书进行稽核比对;二是所有的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均需要上传海关缴款书进行稽核比对。

    对企业的直接影响是,因为绝大多情况下不再需要稽核比对,企业利用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的效率将会大幅提高,缓解了等待稽核比对结果的财务压力。

     

    第二,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方式发生变化。

    3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与《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相比,33号公告对不符、缺联、重号三种异常海关缴款书的处理方式发生了改变,主要体现在两个具体的方面:

    一是对于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不再限定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纳税人只要按照33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能够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即可。在新规之下,360日的期间并不因为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核查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纳税人收到不符、缺联异常缴款凭证后同样需要立即着手处理。否则,就可能因为超期而无法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从而丧失抵扣的机会。

    二是对于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均不再要求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在新规之下,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期限与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不再具有关联性,而是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选择确认时间。当然,纳税人的选择不是无期限的,必须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

     

    第三,会计处理方式发生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七条虽然没有被33号公告所废止,仍现行有效,但由于海关缴款书从一律先比对后抵扣转变为选择确认为原则、稽核比对为例外,第七条会计科目的设定显然不再是会计处理的常态,而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会用到。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尽快注意到海关缴款书比对抵扣规则的变化,尽快在会计处理上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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