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海南省拟出台的《海南省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共6章38条,新增11条。其中明确平台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与集群注册个体户签订的税收监管协议,并承担日常税务监管、发票监管、税收担保等税收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集群注册个体户的税收风险开展核查,平台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6章38条,规范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
《办法》共计6章38条,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经营者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在海南省的个体工商户以一家平台企业的住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并由该平台企业提供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形成个体工商户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
所称平台企业,是指基于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商业活动自营、交易链条闭环、政企协作联动、合规保障有力等要求,为多个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现代服务业平台。
所称经营场所托管服务,是指平台企业统一为入驻海南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注册提供服务,在统一规范名称、统一经营范围、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代办申请的前提下,以该平台住所作为拟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办法》指出,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注册个体户的经营场所地址递送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平台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注册个体户。平台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注册个体户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注册个体户。
平台企业登记需符合7个条件,提供5项材料
《办法》显示,符合在海南省登记、纳税,住所在重点产业园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集群注册个体户承担住所服务与管理责任3个条件的平台企业可以提供集群注册个体户经营场所托管业务。
申请从事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应符合经所在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认定;提供托管服务的地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固定场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不得以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居住用房作为平台企业住所;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同时或曾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的,在其任职期间该企业近3年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这4个条件。
从事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所在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推荐函;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订的《平台经济集群注册战略合作协议》;所在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标明面积的固定场所使用证明;载明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络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的申请书;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配合监管部门,积极履行自身义务这5项材料。
4类个体户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个体户
《办法》指出,申办集群注册的个体户应当委托平台企业办理,平台企业可按照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有关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所需的数据项目和字段要求,批量收集拟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并形成中间数据池,通过接口方式推送至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
平台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中介平台收集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平台企业委托代理中介平台收集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委托代理协议。
同时,集群注册个体户经营场所地址由“平台企业住所地址”+“(集群注册)”方式组成。集群注册个体户名称可采用“行政区划+平台简称+平台内分类项+数字+行业属性”的命名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从事《经营范围正面清单》以外的经营事项;经营者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不在海南省;港澳台个体户这4类个体户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个体户。《经营范围正面清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
《办法》还规定了平台企业及集群注册个体户的规范和监管、法律责任等。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以及平台企业所在重点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建立市场监管和税收征管联动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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