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捐赠支出需要填报的是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重新修订后,对于捐赠支出的扣除额度大大增加,扣除的口径也发生了变化。
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2008]160号文件,公益性捐赠支出通常情况是利润总额的12%,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对于特殊内容和对象的捐赠可以100%在税前扣除。
这里要注意的是——
1、公益性捐赠
区别于公益性捐赠的是非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是对公益事业实施的捐赠行为,公益事业有明确的界定,见财税[2008]160号文件规定的四类公益事业,除此之外的捐赠是非公益性捐赠行为,如向营利性企业捐赠,直接向个人捐赠等行为就是非公益性捐赠。非公益性捐赠需要在税前100%扣除。
2、捐赠票据
捐赠支出需要取得所得税前可抵扣的捐赠票据,也就是被捐赠的对象具有相应的税收法规认可的捐赠票据。每一个地区(县级以上民政机关)每一年都会公布一些公益机构,这些公益机构可以接受捐赠开具的捐赠票据是企业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要税前扣除,首先要看捐赠对象,税务机关是否认定其可以开具可抵扣的捐赠票据。如果该公益机构尚未取得税务机关或民政机关认定的,向该机构的捐赠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合规的 捐赠票据包括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票据和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
3、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
捐赠的支出是利润总额的12%,该利润的口径是会计利润,如果企业没有利润,还愿意对外捐赠,那么只能纳税调整增加。
4、扣除限额比例
一般情况下的公益性捐赠比例是12%,可以在税前100%扣除的捐赠支出的规定情形有以下几种:
(1)国发[2008]21号和财税[2008]104号,自2008年5月12日起,向汶川地震受灾地区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2)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向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捐赠、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3)财税[2010]59号规定向玉树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捐赠,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但有效期截止2012年12月31日。
总的来说,就是要单独发文,没有单独的文件,就不能全额扣除。
捐赠支出要与赞助支出进行区分,一些机构可以接受捐赠,可以接受赞助支出,而赞助支出倾向于某一具体活动或一系列具体活动,捐赠只要符合是公益事业即可。要注意的是赞助是全额不得税前扣除,而捐赠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会计利润总的12%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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