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项目组承担全部审计责任
(1)集团项目组对整个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责任不因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而减轻。
(2)尽管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基于集团审计目的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并对所有发现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或形成的意见负责,集团项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仍对集团审计意见负全部责任。
2.集团项目合伙人对审计质量控制的责任
(1)集团项目合伙人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确信执行集团审计业务的人员(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从整体上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
(2)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业务。
(3)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适合具体情况。
3.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1)注册会计师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2)如果法律法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应当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集团项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3)如果因未能就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集团项目组在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集团项目组需要在形成保留/否定/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中说明不能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原因。除非法律法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并且这样做对充分说明情况是必要的,否则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