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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509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发票作废”是大家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一种情况,难免会出现发票开具错误的情况,那么哪些情况可以作废?不同情况下的作废条件是一样的吗?

    代理记账 

    内容

    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开票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遇到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其他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下,需要作废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作废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已开具发票各联次、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税务机关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注意:

    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以下两种发票无法作废:

    1.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总结

    关于发票作废处理不是像很多会计新手想象的那样简单——直接盖上作废章就可以,而是需要按以上流程在防伪税控系统中逐步操作,所以会计人在开具发票这件事上定要谨慎细微,遵照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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