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私人的直接投资。外商投资只限外商直接投资,外商的间接投资行为(如购买股票、证券等投资行为)不在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外商投资”之内。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外资成分的企业。世界上每一种投资行为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去规范,那么外商投资企业法也就是为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所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
合资经营——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合伙——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登记需提供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8)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公司。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公司的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2)其他有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