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听财务人员说,我的发票开错了,到底是选择作废还是红冲?哪些情形可以作废?哪些情形又只能红冲了?
一、发票的作废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具有下列情形的,才能称之为满足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因此,发票的作废比较简单,开票当月发现错误收回全部联次,即可作废,然后开具正确的发票。
那么,有的财务人可能会思考一个问题,现在有很多企业已经开始使用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了,那么本月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有误,能否作废?
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发票的红冲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要进行发票的红冲。
上面这段话可以理解成,符合作废的(当月发现错误)优先使用,但对于种种原因而不能作废操作的,通常是跨月的处理,此时只有开具红字发票,根据需要不开或重新再开具正确的发票。另外,其中的“中止”非“终止”,因为只有中止才有开具红字的可能,终止是结束,业务结束,也就无从谈起红字发票的开具。
总的原则是:票在谁手里,就由谁去填开信息表;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要不要填写,就看这张票有没有被抵扣,如果没抵扣就填写,抵扣了就不填。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几点是:
1、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2、一张信息表只能对应开具一张红字发票,不能重复使用,若红字发票开错了,作废此红字发票,信息表可以重新使用;
3、未上传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发现红字信息表有误,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无需至大厅处理;
4、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5、对于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6、对于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先点击开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然后点击“红字”按钮进行负数发票填开,填写负数发票对应的正数发票代码、号码;
7、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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