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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公司清算之必要性及基本流程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746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一、清算之必要性,在于不及时清算股东和法人将承担巨大法律风险

    未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强势清理僵尸企业是大势所趋(实质是供给侧改革的大风潮),甚至会演变为利箭行动。因此,作为股东绝不能坐以待毙,必须主动清理。

     

    (一)不及时清算的股东连带责任

    1、法律规定,当出现清算事由时,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成立清算组,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如清算义务人存在以下怠于履行或履行义务有瑕疵的情形,债权人可以提起清算责任之诉,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2)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3)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4)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所谓清算义务人,就是指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实际控制人。

    所谓及时清算,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之日起十五日内

    2、只要公司成为被告,股东都将一并成为被告

    1)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及《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规定,被吊销的公司作为被告被起诉,如未成立的清算组的,原告可追加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清算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二)对法定代表人的不利影响

    1、不得再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股东及公司的巨大税务风险

    企业被吊销后,没有正常注销的,会被列入税务黑名单,如不及时处理,企业滞纳金和罚款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情况严重的,还会影响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关联的其他公司的税务评级。被纳入黑名单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受到联合惩戒部门的管控,出行、贷款、消费等诸多事项都将受到限制。

    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5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60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清算之基本流程看似简单,实则容易出现问题而引致清算责任。

    清算分为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又分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

     

    (一)自行清算

    1、自行清算一般流程

    1)成立清算组和备案;(评价:启动前需要律师对项目进行的可行性问题进行尽调评估)

    2)清算公告和债权登记;(评价:通知和公告程序有所不同,容易出现瑕疵引发纠纷)

    3)清算组接管公司;

    4)清理公司资产;

    5)核定公司债务,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评价: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核查,需要尽调核实且运用各种部门法知识进行审查、确认)

    6)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评价:需要多方协调、艰辛谈判)

    7)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若有);

    8)处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

    9)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评价:关键环节)

    10)实施清算方案;

    11)提交清算报告;

    12)办理注销登记

    2、自行清算的评价

    1)主动且灵活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上都是自己人(股东、董事等),工作不难开展。同时,相比破产程序,自行清算并无太多法律约束约定,清算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开展工作。

    2)自行清算案只能在公司尚能有效运行的情况下启动,如出现公司僵局或就清算本身股东为达成一致意见的,较难推动。

     

    (二)强制清算

    1、强制清算的事由

    如出现下述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法律程序(难点在于举证)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2)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由法院指定清算组

    4)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5)清算组制作清算方案并报法院确认

    6)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办理注销

    7)清算组将接管的公司资料移交公司股东。

    3、强制清算的评价

    1)若能成功启动,则时长可判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2)成本不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可根据公司财产状况要求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垫付不高于5万元的清算费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垫付的清算费用由清算财产随时清偿,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垫付人承担。根据该规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时,需向法院垫付不高于5万元的清算费用。通常情况下,休眠公司长期不经营,基本已无财产,上述垫付的清算费用在支付完清算费用,案件受理费及预留的清算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清算组报酬。

     

    3)是小股东规避清算风险的有效手段

    实践中,僵尸企业因长期无经营,普遍存在未及时成立清算组、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缺失的情况,这时候如果债权人对股东提起清算责任之诉,往往一抓一个准。在大股东不配合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小股东即便想要通过自行清算的方式积极履行清算义务也很困难。对此,及时主动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对于股东,尤其是对于小股东而言,可以起到有效规避清算风险的效果。

    (三)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存在资不抵债,且无法通过重整及和解进行挽救的情形时,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清偿顺序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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