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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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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三个或者三五个自然人股东组成,规模较小,人合性强。公司股东往往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当大股东和小股东产生管理理念上的分歧后,大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的决议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小股东往往处于被压榨的状态。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又没有一个现成的股票买卖市场,小股东既无法参与公司管理也无法对外转让股份,股东权利名存实亡。这种情况下,小股东选择退出公司管理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接下来,我们将梳理《公司法》上股东退出的几个途径。

     

    一,章程为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而关于股东如何退出公司,法律上并没有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如何退出公司。比如可以约定,当股东提出退出公司申请时,公司有义务回购其股权。

    《公司法》明文规定的股东退出公司的方法中,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中均有,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按照章程的规定。即章程可以突破公司法上要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半数以上股东的规定,要求全部股东同意或者无须股东同意均是可行的。因此,股东应当根据自己设立公司时的具体情况,通过章程的规定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股东退出公司方法之一。《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股东内部股权转让和向外转让股权的具体办法。当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应当符合这一条的规定。章程有股权转让其他规定的,依照章程转让股权。

    股权对内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直接与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可,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实践中的问题是,当只有大股东与小股东商议股权转让时,大股东处于优势地位,股权转让价格往往相对较低,于转让人不利;当公司其他股东均接手小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相对较高,受让人可能需要支付比实际更高的费用。

    股权对外转让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异议股东股权收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选择退出公司往往由于生产经营理念严重不合,对属于公司的重大决议不服是主要原因。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些事由的出现,往往与中小股东参加公司的初衷产生严重冲突。因此,当股东符合这一条件时,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手上的股权。

     

    四,申请司法解散

    如果公司股东之间陷入僵局,当事人谁都不愿意退出,或者事先没有任何预防和解决僵局的安排,陷入僵局后又不能达成协议,那就只能解散公司。保存一个正在经营的公司能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公司解散往往会造成公司财产的损毁,包括无形资产的贬值。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申请。司法解释更进一步说明,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冲突,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等情形的。这种出现公司僵局解散公司对申请人提出了较高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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