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指南
自2016年11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个体工商户通过“两证整合”,实现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即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适用本指南。
2、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可登录“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http://dgamr.dg.gov.cn/)--“业务工作”--“注册许可业务”--“企业登记注册”下载相关表格,或者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登记
登记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
《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
《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在新设立的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浙江宁波慈溪等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办法(试行)操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登记事项
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街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1、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2、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登陆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管理系统(网址:http://59.37.20.98/qcdzhdj/或者通过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http://dgamr.dgaic.gov.cn/)--原市工商局网站→网上办事→全程电子化登记入口进入)→选择相关业务填写登记申请资料并生成PDF文件格式的申请材料→下载该PDF文件→在该PDF文件上电子签名并网上提交申请→登记机关网上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相关文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或通过邮政快递邮寄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设立登记,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除此之外的其他业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镇街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一)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三)营业范围为:
1.谷物种植;
2.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3.水果种植;
4.坚果种植;
5.香料作物种植;
6.中药材种植;
7.林业(开展油茶、核桃、油橄榄、杜仲、油用牡丹、长柄扁桃等木本油料经济林种植业需经当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8.牲畜饲养;
9.家禽饲养;
10.水产养殖;
11.灌溉服务;
12.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籽棉加工);
13.其他农业服务;
14.林业服务业;
15.畜牧服务业;
16.渔业服务业(需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17.谷物磨制(不含大米、面粉加工);
18.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除外);
19.水产品冷冻加工;
20.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除外);
21.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22.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除外);
23.豆制品制造;
24.蛋品加工;
25.焙烤食品制造;
26.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27.方便食品制造;
28.乳制品制造[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及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罐装设备除外];
29.罐头食品制造;
30.味精制造;
31.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
32.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食盐除外);
33.营养食品制造;
34.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
35.啤酒制造(生产能力小于1.8万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除外);
36.葡萄酒制造;
37.碳酸饮料制造[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除外];
38.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39.果菜汁及果菜饮料制造;
40.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
41.固体饮料制造;
42.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
43.纺织业;
44.窗帘布艺制品制造;
45.纺织服饰、服饰业;
46.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47.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48.家具制造业;
49.造纸和纸制品业(宣纸生产除外);
50.文教办工用品制造;
51.乐器制造;
52.工艺美术制造(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生产、珐琅制品生产、宣纸及墨锭生产除外);
53.体育用品制造;
54.玩具制造;
5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5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57.塑料制品业;
58.日用玻璃制品制造;
59.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60.金属工具制造;
61.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
62.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63.自行车制造;
64.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65.电池制造;
66.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67.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68.照明器具制造;
69.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70.眼镜制造;
71.日用杂品制造;
72.林业产品批发;
73.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
74.文具用品批发;
75.体育用品批发;
76.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77.贸易代理
78.其他贸易经纪与代理;
79.货物、技术进出口;
80.零售业(烟草制品零售除外,并且不包括特许经营);
81.图书报刊零售;
82.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83.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文物收藏品零售除外);
84.道路货物运输;
85.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具体指港口货物装卸、仓储,港口供应(船舶物料或生活品),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
86.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航空客货运代理服务和国内水路运输代理业);
87.仓储业;
88.餐饮业;
89.软件开发;
90.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91.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92.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仅限于线下的数据处理服务业务);
93.租赁业;
94.社会经济咨询中的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
95.广告业;
96.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
97.包装服务;
98.办公服务中的以下项目: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
99.办公服务中的翻译服务;
100.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中的2个项目:公司礼仪服务: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个人商务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个人活动安排服务、其他个人商务服务;
101.研究和试验发展(社会人文科学研究除外);
102.专业技术服务业;
103.质检技术服务(动物检疫服务、植物检疫服务、检验检测和认证相关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除外);
104.工程技术(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105.摄影扩印服务;
106.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107.技术推广服务;
108.科技中介服务;
109.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0.大气污染治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1.固体废物治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2.其他污染治理中的降低噪音服务和其他环境保护服务(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3.市政设施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4.环境卫生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5.洗染服务;
116.理发及美容服务;
117.洗浴服务;
118.居民服务中的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
119.其他居民服务业;
120.机动车维修(主要指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121.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
122.家用电器修理;
123.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124.建筑物清洁服务;
125.其他未列明服务业:宠物服务(仅限在城市开办);
126.门诊部(所);
127.体育;
128.其他室内娱乐活动中的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活动(陶艺、缝纫、绘画等);
129.文化娱乐经纪人;
130.体育经纪人;
131.食品、饮料批发;
132.一般旅馆;
133.其他住宿业;
134.房地产中介服务
135.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一)台湾居民;
(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三)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四)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但从事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的不受此限制;
(五)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与道路运输有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国际货物代理和快递业务),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仅限于商务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个体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一)经营者为台湾农民;
(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三)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四)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但从事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的不受此限制;
(五)经营范围为: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农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产品等自产产品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和特许经营)、农产品和农业技术进出口、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
开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1)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2)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4)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申请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者住所与经营者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范围内的,还须提交经常居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复印件;港澳台居民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还须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家庭经营主持者本人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申请从事网络经营的家庭经营主持者住所与其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范围内的,还须提交其经常居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复印件。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5.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本规范。
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的,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 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应当为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并经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申请从事网络经营的新家庭经营主持者住所与其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范围内的,还须提交其经常居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复印件。
◆ 组成形式由家庭经营变更为个人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 组成形式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家庭经营主持者本人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变更经营场所),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备案
个体工商户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增加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注:
1.减少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无须提交第2项材料。
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文书。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文书。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无需提交清税文书。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年度报告公示
在我市登记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gdgs.gov.cn)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联系电话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分局咨询电话:0769-26986138
莞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41080;
石龙分局咨询电话:0769-86182930;
虎门分局咨询电话:0769-85248262;
东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3328666转1001;
万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88816;
南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414149;
中堂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1681;
望牛墩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8036;
麻涌分局咨询电话:0769-81903317;
石碣分局咨询电话:0769-86360116;
高埗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01681;
道滘分局咨询电话:0769-88321389;
洪梅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36618;
沙田分局咨询电话:0769-81262123;
厚街分局咨询电话:0769-85896188转1;
长安分局咨询电话:0769-82112345转2116;
寮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29529;
大岭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5623382;
大朗分局咨询电话:0769-82816150;
黄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64197;
樟木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12780;
清溪分局咨询电话:0769-87322102;
塘厦分局咨询电话:0769-87812312;
凤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503337;
谢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689939;
常平分局咨询电话:0769-83989777;
桥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1026090;
横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77310;
东坑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81551;
企石分局咨询电话:0769-88077068;
石排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53127;
茶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41327;
松山湖分局咨询电话:0769-22894228;
滨海湾分局咨询电话:0769-26889200。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调整。
东莞市个体工商户提交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材料清单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3类,分别是集群注册、住所申报制、住所申报制以外的住所证明。
一、集群注册中的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托管企业:需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情形提交材料,标明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2.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注: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仓储、物流等行业的;
(三)港澳台、外资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投资设立的,及注册场地在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内的港澳台、外资企业除外。
二、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注: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
(二)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
(三)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依法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的,须同时提交征求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或者已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由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承诺书。
市场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的,须征求房屋产权人同意。
四、上述3种情形之间相互变更的(包括因经营范围变更导致市场主体变更后不适用集群注册、不适用住所申报)
按变更后的情形,决定能否登记及提交何种住所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相关文件对住所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涉及上述第四项情形的除外。
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行政部门许可、登记、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申请许可需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指南
自2016年11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个体工商户通过“两证整合”,实现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即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适用本指南。
2、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可登录“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http://dgamr.dg.gov.cn/)--“业务工作”--“注册许可业务”--“企业登记注册”下载相关表格,或者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登记
登记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
《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
《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在新设立的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浙江宁波慈溪等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办法(试行)操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登记事项
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街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1、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2、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登陆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管理系统(网址:http://59.37.20.98/qcdzhdj/或者通过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http://dgamr.dgaic.gov.cn/)--原市工商局网站→网上办事→全程电子化登记入口进入)→选择相关业务填写登记申请资料并生成PDF文件格式的申请材料→下载该PDF文件→在该PDF文件上电子签名并网上提交申请→登记机关网上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相关文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或通过邮政快递邮寄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设立登记,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除此之外的其他业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镇街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一)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三)营业范围为:
1.谷物种植;
2.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3.水果种植;
4.坚果种植;
5.香料作物种植;
6.中药材种植;
7.林业(开展油茶、核桃、油橄榄、杜仲、油用牡丹、长柄扁桃等木本油料经济林种植业需经当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8.牲畜饲养;
9.家禽饲养;
10.水产养殖;
11.灌溉服务;
12.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籽棉加工);
13.其他农业服务;
14.林业服务业;
15.畜牧服务业;
16.渔业服务业(需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17.谷物磨制(不含大米、面粉加工);
18.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除外);
19.水产品冷冻加工;
20.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除外);
21.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22.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除外);
23.豆制品制造;
24.蛋品加工;
25.焙烤食品制造;
26.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27.方便食品制造;
28.乳制品制造[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及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罐装设备除外];
29.罐头食品制造;
30.味精制造;
31.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
32.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食盐除外);
33.营养食品制造;
34.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
35.啤酒制造(生产能力小于1.8万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除外);
36.葡萄酒制造;
37.碳酸饮料制造[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除外];
38.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39.果菜汁及果菜饮料制造;
40.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
41.固体饮料制造;
42.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
43.纺织业;
44.窗帘布艺制品制造;
45.纺织服饰、服饰业;
46.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47.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48.家具制造业;
49.造纸和纸制品业(宣纸生产除外);
50.文教办工用品制造;
51.乐器制造;
52.工艺美术制造(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生产、珐琅制品生产、宣纸及墨锭生产除外);
53.体育用品制造;
54.玩具制造;
5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5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57.塑料制品业;
58.日用玻璃制品制造;
59.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60.金属工具制造;
61.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
62.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63.自行车制造;
64.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65.电池制造;
66.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67.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68.照明器具制造;
69.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70.眼镜制造;
71.日用杂品制造;
72.林业产品批发;
73.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
74.文具用品批发;
75.体育用品批发;
76.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77.贸易代理
78.其他贸易经纪与代理;
79.货物、技术进出口;
80.零售业(烟草制品零售除外,并且不包括特许经营);
81.图书报刊零售;
82.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83.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文物收藏品零售除外);
84.道路货物运输;
85.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具体指港口货物装卸、仓储,港口供应(船舶物料或生活品),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
86.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航空客货运代理服务和国内水路运输代理业);
87.仓储业;
88.餐饮业;
89.软件开发;
90.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91.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92.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仅限于线下的数据处理服务业务);
93.租赁业;
94.社会经济咨询中的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
95.广告业;
96.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
97.包装服务;
98.办公服务中的以下项目: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
99.办公服务中的翻译服务;
100.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中的2个项目:公司礼仪服务: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个人商务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个人活动安排服务、其他个人商务服务;
101.研究和试验发展(社会人文科学研究除外);
102.专业技术服务业;
103.质检技术服务(动物检疫服务、植物检疫服务、检验检测和认证相关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除外);
104.工程技术(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105.摄影扩印服务;
106.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107.技术推广服务;
108.科技中介服务;
109.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0.大气污染治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1.固体废物治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2.其他污染治理中的降低噪音服务和其他环境保护服务(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3.市政设施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4.环境卫生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5.洗染服务;
116.理发及美容服务;
117.洗浴服务;
118.居民服务中的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
119.其他居民服务业;
120.机动车维修(主要指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121.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
122.家用电器修理;
123.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124.建筑物清洁服务;
125.其他未列明服务业:宠物服务(仅限在城市开办);
126.门诊部(所);
127.体育;
128.其他室内娱乐活动中的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活动(陶艺、缝纫、绘画等);
129.文化娱乐经纪人;
130.体育经纪人;
131.食品、饮料批发;
132.一般旅馆;
133.其他住宿业;
134.房地产中介服务
135.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一)台湾居民;
(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三)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四)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但从事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的不受此限制;
(五)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与道路运输有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国际货物代理和快递业务),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仅限于商务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个体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一)经营者为台湾农民;
(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三)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四)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但从事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的不受此限制;
(五)经营范围为: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农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产品等自产产品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和特许经营)、农产品和农业技术进出口、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
开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1)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2)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4)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申请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者住所与经营者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范围内的,还须提交经常居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复印件;港澳台居民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还须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家庭经营主持者本人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申请从事网络经营的家庭经营主持者住所与其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范围内的,还须提交其经常居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复印件。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5.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本规范。
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的,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 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应当为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并经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申请从事网络经营的新家庭经营主持者住所与其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范围内的,还须提交其经常居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复印件。
◆ 组成形式由家庭经营变更为个人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 组成形式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家庭经营主持者本人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变更经营场所),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备案
个体工商户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增加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注:
1.减少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无须提交第2项材料。
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文书。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文书。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无需提交清税文书。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年度报告公示
在我市登记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gdgs.gov.cn)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联系电话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分局咨询电话:0769-26986138
莞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41080;
石龙分局咨询电话:0769-86182930;
虎门分局咨询电话:0769-85248262;
东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3328666转1001;
万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88816;
南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414149;
中堂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1681;
望牛墩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8036;
麻涌分局咨询电话:0769-81903317;
石碣分局咨询电话:0769-86360116;
高埗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01681;
道滘分局咨询电话:0769-88321389;
洪梅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36618;
沙田分局咨询电话:0769-81262123;
厚街分局咨询电话:0769-85896188转1;
长安分局咨询电话:0769-82112345转2116;
寮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29529;
大岭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5623382;
大朗分局咨询电话:0769-82816150;
黄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64197;
樟木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12780;
清溪分局咨询电话:0769-87322102;
塘厦分局咨询电话:0769-87812312;
凤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503337;
谢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689939;
常平分局咨询电话:0769-83989777;
桥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1026090;
横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77310;
东坑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81551;
企石分局咨询电话:0769-88077068;
石排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53127;
茶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41327;
松山湖分局咨询电话:0769-22894228;
滨海湾分局咨询电话:0769-26889200。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调整。
东莞市个体工商户提交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材料清单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3类,分别是集群注册、住所申报制、住所申报制以外的住所证明。
一、集群注册中的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托管企业:需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情形提交材料,标明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2.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注: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仓储、物流等行业的;
(三)港澳台、外资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投资设立的,及注册场地在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内的港澳台、外资企业除外。
二、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注: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
(二)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
(三)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依法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的,须同时提交征求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或者已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由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承诺书。
市场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的,须征求房屋产权人同意。
四、上述3种情形之间相互变更的(包括因经营范围变更导致市场主体变更后不适用集群注册、不适用住所申报)
按变更后的情形,决定能否登记及提交何种住所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相关文件对住所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涉及上述第四项情形的除外。
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行政部门许可、登记、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申请许可需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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