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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资产折旧与摊销的15个热点问题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425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资产折旧与摊销一直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热点话题,小编今天给大家梳理一下。

    问题一、哪些固定资产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问题二、哪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问题三、企业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问题四、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问题五、资产折旧最低年限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问题六、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设备有何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题七、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有何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问题八、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能否计提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相关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问题九、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确认为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问题十、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折旧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问题十一、因政策性搬迁涉及的资产如何计提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问题十二、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有何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问题十三、固定资产折旧存在税会差异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十四、企业改制导致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计提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题十五、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有何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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