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坐落在 ,租赁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厂房类型为 结构。
第二条 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一)厂房装修日期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装修期间免收租费。
(二)厂房租赁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 年。
(三)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一)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租金为 元。
(二)第一年年租金不变,第二年起递增率为3%—5%。
(三)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租金应预付三个月,支付日期在支付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条 其他费用
(一)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三天内付款。
(二)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 元。
第五条 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一)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四)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厂房转租和归还
(一)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二)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 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一)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二)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三)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五)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 %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六)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其他条款
(一)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二)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三)可由甲方代为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五)供电局向甲方收取电费时,按甲方计划用电收取每千瓦用电贴费 元,同时收取甲方实际用电电费。所以,甲方向乙方同样收取计划用电贴费和实际用电电费。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分,双方各执贰分,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签字)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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