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按照减免性质不同的会计处理:
1.直接减免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例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摘自(财会〔2016〕22号)
【例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财税〔2016〕52号)
减免增值税款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补贴收入
【例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底确认免征增值税收入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补贴收入
2.销售行为适用免增值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提供餐饮服务,按规定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收入/ 其他收益(全额,不进行价税分离)
3.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值税会计处理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无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加计抵减金额不需要做会计处理。
4.小规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实际开票的不含税金额和1%征收率的税额账务处理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含税销售额/(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1%)×1%)
实际缴纳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5. 增值税留抵退税账务处理
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较为简单,进项税额留抵在账务上体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余额,收到退税款对应留抵减少,对应科目进项税额减少,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若账务上已经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则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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