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商事主体、变更住所及增设经营场所,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交场地证明文件: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备案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
这些证明工商局要求复印件加盖开发商。
(二)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
(四)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五)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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