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要求
申请人采取自主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除填写登记表格相应内容外,应提交产权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的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而且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应为非住宅(公寓、别墅)类性质。
1、如果选择的房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据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1)房屋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2)房屋属于中央单位的,提交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房屋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提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4)房屋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的,提交中央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
(5)房屋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提交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房屋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的,提交市国资委出具的证明文件。
(7)房屋属于铁路系统的,提交北京铁路局房屋管理部门或其授权
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8)房屋属于宗教系统的,由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提交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9)房屋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10)房屋属于宾馆饭店(酒店)的,提交加盖宾馆、饭店(酒店)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注册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注册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的,应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13)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应由市邮政管理局在登记申请书中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城市管理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2、如果您申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
3、如果您所选择的房屋产权人为境外机构或个人,产权人应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业务。(出租房产面积在500平米以下,且房屋购买时间在2006年7月11日之前除外)
4、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须在电子商务平台内先开办有相应的网店或有属于其本人的专有网络经营场所,再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须为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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