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条:公司享有出资人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XXXXX。
第六条:经营期限:三十年。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的出资人:XXXXXX,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对企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向公司委派或更换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委派或更换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召集人;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六)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七)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九)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根据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三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XXXXX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出资人委派。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由X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召集人由出资人从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六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五)提名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经XX批准生效。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由XX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出资人(盖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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