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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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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2013年4月11日以粤工总〔2013〕63号发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有效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经费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第三条 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第四条 工会经费实行收付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代收范围与缴费标准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

      缴费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

      第六条 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按原渠道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

      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广东省总工会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总财[2005]198号)规定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本级地方总工会。

      第七条 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难于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地方总工会负责工会经费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工会经费的日常拨付和管理;

      (二)负责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

      (三)负责缴费单位信息的维护;

      (四)牵头开展工会经费数据和账务的核对;

      (五)负责工会经费的退费审批;

      (六)负责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

      (七)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欠费单位的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主要包括:

      (一)按缴费单位申报数额及时足额收取工会经费;

      (二)负责将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划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国库设立的账户;

      (三)协助地方总工会做好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

      (四)定期将欠费单位名单反馈地方总工会;

      (五)负责与国库部门开展工会经费对账;

      (六)协助地方总工会开展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

      (七)省地税局负责将工会经费代收数据及时传送给省总工会。

      第十条 国库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的汇缴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工会经费汇缴和核算;

      (二)按规定将代收的工会经费及时划转至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含地级市和顺德区总工会,下同)指定的账户;

      (三)做好与地方税务机关的对账。

      第十一条 省总工会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与地方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的对账工作,并按工会的要求将工会经费及时、完整地划转至指定账户。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同级国库部门开设“工会经费汇缴户”,并在国库部门预留印鉴。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设立“工会经费汇缴户”,用于核算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收缴和划转业务。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立“工会经费汇缴户”,用于核算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收缴和划转业务。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在省总工会指定的商业银行统一开设两个账户,分别用于地税代收的工会经费从国库“工会经费汇缴户”的转入、归集和工会经费的分配,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

      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应符合人民银行关于备案类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报省总工会和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库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使用预算外科目核算工会经费。

     

    第五章 代收及汇缴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收缴实行属地管理,由缴费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申报缴费。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如实填写申报表,在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一并申报缴交上月应缴的工会经费。

      第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缴费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缴费票证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逾期未申报缴交工会经费,由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牵头,会同地方税务机关催报催缴。

      第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就地缴入在国库开设的“工会经费汇缴户”。地方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核对无误后,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开具划款凭证,加盖预留印鉴,将上月代收入库的所有工会经费交同级国库部门办理资金划转。

      第二十条 国库部门根据地方税务机关的划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将工会经费划转到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归集账户。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纳入地税征管系统统一管理,代收数据由省地税局通过统一的数据接口系统及时传送省总工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减、免、缓缴工会经费。对有特殊困难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工会经费后,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总工会提出申请,由地方总工会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

     

    第六章 对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库部门在每日账务处理完毕后,打印工会经费预算外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地方税务机关用于核对当日工会经费收缴情况,一份国库留存。

      国库部门每月(年)末提供一式两份的工会经费预算外收入对账报表等相关资料,在次月3个工作日内交地方税务机关作对账单。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对账单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签署对账结果,一份返还国库留存。

      第二十四条 省地税局每月将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实收数据按地区分类汇总,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统一传送给省总工会。

      第二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和省总工会之间的对账管理以代收地区为单位,按月对账。代收数据以省地税局实际传送的代收核销的数据为准,资金以国库部门收到并划入工会经费归集账户的资金为准,实现代收地区的数据与资金对应匹配。

     

    第七章 拨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总工会按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规定办理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分成结算。

      第二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的次月15个工作日内,将基层工会应分成部分的工会经费回拨缴费单位工会账户。对未能提供工会经费账户的基层工会,暂不拨付分成经费。

      第二十八条 拨缴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其应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三年后建立工会组织的,建会当年的分成部分返还,建会以前年度的分成部分按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会经费因错缴造成多收费款的,由缴费单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并加盖公章后,送地方总工会办理退费,多缴的费款直接从工会经费账户中退还给缴费单位。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地方总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申报、缴交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缴费单位工会经费的申报、缴交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欠费单位名单反馈给地方总工会,由地方总工会牵头,会同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催报催缴。欠费单位在催缴限期内仍未补缴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总工会应定期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同时接受各级工会经审组织的审查、审计监督。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督促整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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