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四章里对“会计监督”有相应的要求和描述。如果你去读一下,你就会发现这实际上是一个管理学的概念,是企业内控体系的一个环节,只不过《会计法》以法律形式将这种管理手段的合法性予以确认了。请注意《会计法》中对会计监督适用主体的描述是泛指的“各单位”,而并不限定在某个范围内。也就是理论上但凡存在一家企业,这家企业中就存在会计监督。
但“审计监督”是什么?去读《审计法》,总则里就写了“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什么是审计机关呢?国务院下属的审计署,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是政府机构,而不是任何会计师事务所。第三章里对审计监督的对象也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国有金融机构、国家事业组织、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等——明确限于“国有”范围,而不是所有的企业单位,审计署才没工夫来管全中国大大小小亿万公司。审计监督是一种行政制度的概念,和大部分企业毫无关系。
至于通常所说的由CPA执行的“独立审计”,也就是大家平素读到的那些审计报告,并没有任何“监督”的职能;会计师作为企业聘请的中介机构,是去“服务”自己的客户的,并没有任何权力去“监督”自己的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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