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经理),作为企业的高级管家,对企业的家底一清二楚,掌握着企业的管理大权。
如何防止董事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致使公司利益受损,一直是完善公司治理、预防内部风险的重要内容。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应时刻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具体有:
· 不得同业竞争,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
· 不得自我交易,自我与公司进行交易
· 不得接受商业贿赂、挪用公司资金
· 不得把公司资金借于他人
· 不得用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通过对该类案件的检索,以及笔者的代理经验,发生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多为以下原因:
01 股东会架空
如果说股东是家长,那董事就如子女,家长对待孩子,最容易犯的错误,要么管得太多,要么放任不管,要么就是想管却管不了。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分配,一直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放任不管,或者想管却能力不足时,都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为董事经理谋取私利提供了土壤。
02 章程模板化
所有内控未做好的企业,都有一个同类章程,就是千篇一律的工商局模板章程。
很多公司章程,未约定董事高管的具体权限与职责,更未细化约定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表现、责任承担、追责方式。
03 制度不健全
很多公司制度不健全或者根本没有制度。
小到公车使用流程、用印制度,大到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合同管理、采购以及财务制度等,或者制度虽有,但并没有严格执行,为董事经理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
04 监事不监督
虽然公司法规定,每个公司都需设立监事或监事会,但多流于形式,并未发挥有效监督作用。
很多监事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与义务,更谈不上有效行使监督权。
律 师 支 招
01 加强股东会权限
股东会除了对公司本身一些重大事项(合并、分立、解散等)予以管理以外,对公司日常经营中涉及的重大投资、采购、融资、资产处置、诉讼纠纷等,也应给予管理,不能全部下放董事会。
02 细化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一家公司不断发展的助力器、保护伞。
除了《公司法》对董事高管的法定禁止行为以外,公司章程应该科学分配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对董事高管的职责、权利予以更加细化。
比如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非法经营,不得通过间接设立公司与公司交易等,以及如出现禁止行为后,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追责流程等。
03 完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公司采购制度、投资制度、关联交易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并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评估制度、优化制度。
04 加强内部监督
权力需要监督。公司内部监督中,应在保证监事会独立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提高监事会的监督能力,不使监督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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