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机构备案需准备材料及详细说明
1、企业征信机构备案需准备材料
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
(四)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基本情况报告;
(五)股权结构说明,包括资本、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
(六)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报告和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
以上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我行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部分: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任职的征信机构自任命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表;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材料;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声明。
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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