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三法”)等四部法律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是对外商投资三法的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制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制,自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进入了审批制和备案管理制的双规制。
为配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制的实施,商务部于2016年10月8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7月30日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备案的流程和方法进行了明确;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于同日发布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内容被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37号公告”)修订),明确了实施准入特别管制措施的范围。
本文综合以上法律法规及文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进行解说:
一、备案制的适用范围
根据37号公告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规定执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执行,即除了上述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都可以适用备案制。
从负面清单中抽取实施准入特别管理的项目太麻烦?不用担心,商务部已经贴心地替我们整理好了,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wzzxbs.mofcom.gov.cn/WebProBA/app/entp/guide)可以快速入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表,该表不仅列明了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行业类别,还标明了具体的限制性措施。
二、备案事项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适用备案制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行备案的事项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2、外商投资企业下列事项的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
3)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并购”系指《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4)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备案);
5)合并、分立、终止;
6)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7)中外合作企业先行收回投资;
8)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战略投资”系指《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令2005年第28号)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虽然备案手续较审批手续有所简化,但备案制下需要备案的信息较之前审批制下的信息有所扩大,如备案信息的范围包括了之前审批制下未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等,在实务操作中务必予以注意,以免影响企业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中的诚信状况或遭受商务部门的处罚。
三、备案方式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均通过外商投资综合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材料进行备案,备案网址为:(http://wzzxbs.mofcom.gov.cn/WebProBA/app/entp/approve)。
进入备案系统后,正式进入填报页面前,会弹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申报表填表说明》,建议仔细阅读,必要时打印一份以便填写时参考,因为其中对如何填报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准确填写相关信息有很大的帮助。
四、备案时点
1、设立备案。与审批制下必须先进行商务部门审批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不同,《暂行办法》第五条对备案时点提供了两个选项,一是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营业执照签发之前;一是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
2、变更备案。备案时间为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3、外国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备案时间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
五、备案提交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可在外商投资综合信息系统下载);
3、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6、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7、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8、涉及外国投资者以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从备案提交的资料层面看,较原审批制下有较大的简化,原审批制下所要求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等无需再提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六、备案期限
属于备案范围,且填报资料完备的, 3个工作日内可完成备案。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对其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于15个工作日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未能在此期限内补齐相关信息的,备案失败。备案失败不影响外商投资者或其投资者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经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与审批制下的九十日相比,大大缩短了期限。
七、备案凭证
备案完成后,取得的不是大家所熟知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八、《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处理
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按照《暂行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九、备案机构
为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的顺利进行,外商投资综合信息系统设有“备案机构”专栏(http://wzzxbs.mofcom.gov.cn/WebProBA/app/entp/recordDept),公布了全国各地备案机构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可以详细咨询各地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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