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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怎么计算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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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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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第三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因此,实务中对于个体户经营所得,有两种核定:

    1.核定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金额×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务中,多数是用综合核定征收率,就是直接用:应纳税额=销售额×综合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包括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如果属于“经营所得”的,也是按照这种方式核定征收个税的。

    2.双定户。直接核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双定户,俗称“包税”,即每月或每季度个体户缴纳固定金额的“经营所得”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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