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键审计事项
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且在审计中重点关注过的事项,从中筛选出最为重要的事项作为关键审计事项。是审计中已得到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得包含关键审计事项。
理解:无法表示意见实际上审计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故不存在审计中重点关注过的事项,也就没有关键审计事项。
2.形成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
非无保留意见类型:
保留意见:整体而言是公允的。
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应该在审计意见后面增加形成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如“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3.强调事项段
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和披露的事项(理解:既然叫强调事项段,就是对已披露事项的强调),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事项对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该事项不会导致非无保留意见,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不满足关键审计事项的条件,但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很重要,有必要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
强调事项段常用情形:
(1)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特殊;
(2)出现期后事项,修改了审计报告或出具了新的审计报告;
(3)异常诉讼或监管行动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4)对单位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大灾难;
(5)提前应用新会计准则(如允许)对报表有广泛影响。
强调事项段不影响审计意见,当可能导致被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形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时,不应使用强调事项段,而应该在审计报告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进行充分披露。
4.其他事项段
未在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事项,凭职业判断,其与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相关。
比如:
(1)管理层对审计范围施加限制且影响广泛,但不能解除业务约定,在其他事项段解释不能解除业务约定的原因。
(2)对两套以上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如按中国会计准则和按国际会计准则的两套报表)。
(3)限制审计报告分发和使用的情形(为特定使用者编制的财务报告)。
(4)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在其他事项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