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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0问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85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1、企业办理的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2号 )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辰信会计

    2、企业职工出差乘飞机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行政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为员工交纳本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属于个人支出行为,不得在税前扣除。

    5、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准予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仅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6、请问职工教育经费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答:从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符合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真实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的要求,企业应留存证明差旅费支出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内部审批单、车船票、支付凭证等。

    8、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我公司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用工支出,一部分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另一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请问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它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0、我公司的贷款利息支出,能否凭银行出具的利息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的贷款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因此,企业的利息支出应当凭银行开具的发票等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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