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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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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有关高校、市委党校、市技师学院、联合高级技工学校、广东华中科技大学工业技术研究院、广东省智能机器人研究院,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的精神,为做好2021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业、级别与受理部门

    (一)对我市已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职称,评审申报材料由本市各评委会负责受理(附件1),评审工作通知由评委会另文发布。

    (二)对高校和单位自主评审的职称,评审申报材料由本单位负责审核受理,评审工作由单位向我局报备并推进。

    (三)对我市尚未成立评委会的职称,评审申报材料经我局审核同意后,向申报人开具委托书送省直对口评委会评审。评审工作通知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gdhrss.gov.cn/gdweb/ggf的“评审通知”栏目或评委会网站查阅。

    二、申报材料受理与评审时间

    我省各专业技术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将于2021年底完成,为切实落实改革的各项任务,全省自2021年起调整职称评审工作的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和评审时间,相应调整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方法。

    (一)调整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和评审时间

    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2021年起,原则上以年度为基础组织开展,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的1月至3月,在下一自然年的6月底前完成评审。我市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个人申报时间为2022年1月至3月(以工作单位审核通过时间为准),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2年1月至4月,2022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二)调整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方法

    1.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8月3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省2016年以来出台的各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以各职称评委会评审通知为准。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条件按照粤人社规〔2020〕33号文的《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查询路径dghrss.dg.gov.cn/attach)执行。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除有特殊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原则上要求提供2021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四)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市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五)我市各评委会的职称评审,由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申报人数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答辩人员名单。同时,评委会办公室可自主确定经审核认为有必要参加答辩的人员名单并报我局备案;未被抽中的专业技术人才亦可主动提出参加答辩的申请,经评委会办公室同意后报我局备案。答辩主要围绕申报人工作经历、业绩情况和学术成果开展,答辩时间约每人10分钟。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至少3天同时以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答辩人员。答辩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按要求参加答辩,不参加答辩的视同评审不通过。

    四、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申报途径

    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并规定程序(附件2、附件3)报送评委会,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需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报送;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盖章同意(自由职业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后报送;

    (二)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附件4、附件5)。其中,《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要求有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近半年以上记录。有条件的评委会,可探索对学历、在职在岗证明等职称评审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由个人作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

    五、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将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评审申报表七)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职称服务联络点复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职称服务联络点(附件6)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核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我局将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专家管理

    市各评委会应按照国家和省对评委会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于2021年11月30日前报我局核准备案。新入库的评审专家需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

    (二)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评委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评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其中,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我局备案。

    (二)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八、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称服务联络点和各单位要按照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镇(街)、本行业和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我局将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委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在东莞辖区内的工作单位,其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原则上由我局负责监管服务。

    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质量自查。根据省人社厅的要求,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于2022年6月底前向我局报送2017年以来职称制度改革的自查报告,由我局汇总后上报。省人社厅将联合省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开展职称评审专项巡查。

    (三)强化责任担当和问责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评委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九、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职称评审工作

    各人社部门、评委会和职称服务联络点,要根据国家和省疫情防控最新工作部署,认真研究制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疫情防控具体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控工作,做好人员宣传引导、防疫物资储备和场地消毒,保障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万无一失。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评审各环节作出合理安排,最大限度落实“不见面”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专家评委培训可通过网络开展,面试答辩可采取远程网络答辩等方式进行。要公布咨询电话,鼓励通过电子邮箱、快递邮寄等接收申报材料。对于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要合理统筹安排,减少办事人员等待时间,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十、其他要求

    (一)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的精神,自2020年9月1月起,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改为由用人单位考核评议通过后报职称评委会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评委会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发证。我市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与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开展,申报时间、评审时间等安排与评审一致。

    对来粤前在省外或中央单位合规取得的职称,应按要求在我省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部署,充分发挥职称“牵引”作用,引导各类人才深耕农业、扎根农村、服务农民。要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粤发〔2021〕9号),深入推进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改革,统筹推进农业技术人才、农业工程技术人才和乡村工匠专业人才三支队伍建设。根据《东莞市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实施方案(试行)》,我市将于今年内开设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荔枝和中式烹调专业的中、初级职称评审,评审工作通知由评委会另文通知。涉农科技、规划、建设类等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前,应有一定期限的服务农村经历,相关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措施。

    (三)进一步构建完善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所有系列(专业)的职称。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于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四)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要求,结合实际,我省将开展工程、农业、工艺美术、体育、技工院校系列的职称贯通工作。2021年度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由农业、工艺美术、体育、技工院校以及机电、轻工、建筑建材、交通、林业、电力、测绘国土、水利水电、地质勘查、冶金、石油化工、信息通信、纺织、铁路、食品、医疗器械、标准计量质量、广播电视、民爆、通信、网络安全、测控仪器、物联网等省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要求以各评委会的通知为准)。

    (五)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58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对需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职称评审(认定)费每人280元。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规定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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