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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流程、资质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541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申请一般纳税人的程序

    根据规定,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一、申请办理认定的时限

    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之前,应依照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自我鉴定。在自我鉴定之后,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预计开业当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营业执照登记日期算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于第一次达到标准年份的次年的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三)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恢复征税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四)不在同一市、县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在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二、申请办理认定的程序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二)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在提出申请报告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2.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3.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人员的会计证;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三)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后,对有关申请资料、证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不实或证件不齐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并将纳税人的所有申请资料、证件退还给纳税人;如经审核资料、证件齐全属实的,应发给申请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四)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在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五)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如果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按规定的权限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是其他纳税人的,报县、市国税机关审批。

    (六)资格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上级国税机关的批件后,对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也可发给专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确认专章。同时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1份退给申请人。

    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1] 

    不予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认定程序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

    申请资料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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